永工〔2015〕6号
关于继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系统)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普遍开展,促进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以“主动要约、规范运作、完善制度、互利双赢”为主题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加强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企业主动要约、规范要约、依法要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劳动者体面劳动的目的。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全县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乡镇(系统)工会要根据实际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全县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建会企业数95%以上。
三、活动安排
(一)时间
2015年1月份。各乡镇(系统)工会要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合适的时间作为开展“要约行动月”的时间。
(二)范围和重点对象
1、“要约行动月”活动的范围: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不具备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由行业(区域)工会或行业(区域)协会、商会采取“上代下”的形式提出协商要约,并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重点对象:集体合同(包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的规模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三)基本原则和内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在维护协商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等原则。要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等情况,围绕企业工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措施等事项,提出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放在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放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控制超时加班、工资支付办法等。
各乡镇(系统)工会要结合“要约行动月”的开展,着力做好“一宣传、两推动”,即大力宣传《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2010]84号);大力推动规模以上重点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行业及区域,要着力做好制度规范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做文章,在提升协商质量上下功夫;对还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阻力较大的企业、行业及区域,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采取由上级工会代下级工会提出要约或由上级商会代表企业提出要约的做法加以推动,努力攻坚克难,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普遍建立。
(四)方法与步骤
根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或工会一方均可发起要约,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一方书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行政一方不应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据不改正的,依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处理。
请各乡镇(系统)工会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本乡镇(系统)开展“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和《2015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汇总表》报送县总工会基层部(联系人:林新生,电话及传真:23882517,邮箱地址:ycxzgh@126.com)。
附件:《2015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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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2 日
附件
2015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情况 |
合计 |
百人以上企业 |
区域性要约 |
行业性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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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要约 (份) |
覆盖企业 (家) |
发出要约 (份) |
覆盖企业 (家) |
发出要约 (份) |
覆盖企业 (家) |
发出要约 (份) |
覆盖企业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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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会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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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要约的 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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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约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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