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劳动模范联谊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永春县劳动模联谊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五一奖章获得者自愿结合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我市各级劳模协会和劳动模范之间
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群体作用,为促进我市三个
文明建设服务,使协会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工会联系劳动模范的桥梁与纽带。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bet365苹果版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春县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有关部门大力传播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
迹,总结推广劳动模范的先进经验,弘扬劳动模范无私奉献,开拓进取的精神。
二、加强劳动模范队伍的自身建设,通过组织学习、交流、考察等活动,努力提高劳动模范政治、技术、管理、文化科学水平和扩大视野。
三、维护劳动模范的政治荣誉、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声誉。
四、关心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实行的政策、法规。
五、组织开展有关劳动模范的思想行为、作用、评选、管理、培养、奖励以及待遇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六、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向劳动模范通报我县政治、经济情况,组织劳动模范代表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方面领导举行定期或不定期座谈,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七、发挥劳动模范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长和群体的优势,开展为困难企业会诊、攻关、帮扶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自愿,加入本团体并参加团体活动。
(三)个人会员必须是获得泉州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
产)工作者、五一奖章获得者和经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享受市劳模待遇的省厅级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
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县总工会拨款;(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
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